一、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的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否则除应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受到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处罚。
二、 未(足额)实缴出资的股东能否转让股权?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对于股东未实缴出资[本文所述“未实缴出资”,包括如下两种情形:(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达,股东尚不需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能否转让股权未作明确规定,当然也即无明文禁止。因此,笔者认为股东未实缴出资情况下也可以转让股权。
三、未(足额)实缴出资的股东的责任承担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出资义务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能承担的责任
1.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如前所述,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可能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前述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豁免。
(二)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达,股东尚不需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三)所述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该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实缴出资并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到达等,则该股东在未实缴出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应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已经认缴但未届履行期限的出资义务应由受让方承担,若受让方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则其应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
但是上述不需承担出资业务应该以该股东没有恶意为前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8854号案件:中山市业冠食品有限公司、陈丽华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
上述法律适用的前提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转让股东的行为存在违法性,二是该转让行为导致公司资本数额中应认缴的部分出现“空洞”,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陈丽华是在禾本超市公司章程所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转让其股权,到期缴纳出资的义务依法应由股权受让人禾本云商承担,该转让行为发生在涉案债务产生之前,没有串通逃避债务的恶意,该转让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禾本云商实际足额缴纳了出资,并未造成公司资本“空洞”,因此,陈丽华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因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股东认缴出资后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即使未实缴出资,股东也可以转让其所持公司股权,但应视其是否已经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且应结合股权转让时间点、债务产生时间点等综合判断来判断其是否应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等。
email:suhaitangduodu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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