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议约定不明的风险




A轮投资人与创始人签订的增资协议里约定的股东权利和公司治理结构,但在B轮投资中,新投资人(包括B轮投资人和A轮投资人)与创始人签订投资人权利少于A轮时候的增资协议,那么A轮投资人主张特别权利有没有依据?这里面因为新的协议约定不明,各方容易就此产生分歧,建议A轮投资人与B轮投资人及创始股东就该事项出具股东会决议、或在章程中明确约定A轮投资人的权利及公司治理方面的特别事项,以免其他股东认为A轮投资人在新的协议里签字,没有约定特殊权利,就不得再享有前述权利。


我觉得,这新的协议A轮投资人没有认真审核,导致该种易产生纠纷的事项发生, 也可谓是一种教训吧,还好早期投资阶段都还好商量,还有补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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