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客户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安排关联方增资该子公司。财务资助的法律法规可见于《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四节、《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四节、《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一节、《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相比而言,上交所虽在公司指引中提及了财务资助,但没有系统规定。
客户关心的是增资事项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从以下方面予以考量。
一、关联交易
1、(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如果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规则第10.2.1)
2、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是否是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如果是的话,也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参考该规则10.2.6)
3、考量根据规则9.3条,交易标的、成交金额是否达到相应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如是则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7.1.4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虑是否符合该条,如符合,则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最后也需要考虑该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权力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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