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站在被投资公司角度修改一份投资协议,协议中有这么一段话:
通过本次认缴或后续(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前)进入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拥有比甲方更优惠的权利的,甲方亦享有该等优惠的权利而无需额外支付任何对价。
本条款对企业而言并不是太公平。需要目标公司考虑是否同意。当然,这一点对投资人来说也很常见的条款,看看谁比谁强势吧。
通过本次认缴或后续(目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前)进入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拥有比甲方更优惠的权利的,甲方亦享有该等优惠的权利而无需额外支付任何对价。
本条款对企业而言并不是太公平。需要目标公司考虑是否同意。当然,这一点对投资人来说也很常见的条款,看看谁比谁强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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