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款记入“所有者权益”下的法律性质分析
该投资款在企业经营期内可供企业长期、持续地使用,企业不必向股东返还。股东凭其对企业投入的资本,对企业净资产享有求偿权,包括所有者对企业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对投入资本的运作所产生的盈余的要求权,享受税后分配利润的权利,但没有明确的偿还期限。
在无明确约定款其性质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认定为公司“负债”,公司应当向股东偿还债务。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事前约定和事后追认的方式来防范投资款纠纷的发生。 首先,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事先书面约定。由于注册资本金以外的出资不属于法定义务,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规定,只能由股东通过约定产生。所以股东在将款项投入公司前,应当与其他股东、公司就款项的性质及权利如何实现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尤其要注意,必须写入以下内容:第一、各方的投资形式、投资金额、投资时间;第二、未按时缴纳投资或存在瑕疵股东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三、投资款项的权利何时实现、如何实现的问题。 其次,股东在缴纳投资款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公司对款项性质予以确认。如果股东在缴纳投资款前未明确约定的,应当在缴纳投资款后及时对于投资款性质等相关问题进行追认,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出资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发函催告要求确认,同时保留证据,及时向公司主张权利。如果增资协议约定股东有溢价增资义务的,可以说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如果公司发生破产情况,债权人可以主张要求股东承担该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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