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自然人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将账户控制权交由另一方进行证券交易,双方约定对超额投资收益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在合同条款效力审查上,对于约定有任何一方不承担风险而只享受固定收益或分红的保底条款,应对条款效力做否定性评价,但不应以此否定整个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就委托理财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可依据双方过错确定分担比例。
案例:(2018)苏05民终9200号。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应当综合全面评判,从合同主体、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情况,来探究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究竟是资金的拆借还是委托从事确定的投资,不能单纯仅凭部分条款,尤其是保底条款就排除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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