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要求行使公司知情权的案件也占据公司纠纷案件重要比重,很多公司抗辩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但未实缴出资是否影响股东的知情权,也一直成为公司关注的问题。
1、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是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股东权利而单独存在,也是股东实现其他股东权的基础性权利,公司不得限制或者剥夺股东此项权利,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管理不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综上,如阻却股东行使知情权,公司应从程序上(是否事先提出书面请求)及非正当目的性进行抗辩。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亦即,只要具有股东身份,就享有知情权,即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股东知情权不容限制或者剥夺。
因此,即使股东未按期出资,仍然不能限制其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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