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资格
监事会、监事;----其他股东;
二、前置程序
公司股东一般需要先向公司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管辖
一般在公司住所地,也有认为可以不再公司住所地的。
本案系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属于公司诉讼,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有关“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认为侵犯公司利益属于侵权行为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的对公司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属于特殊类型的侵权,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由于简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故不论蒋俊以监事身份用公司名义还是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以股东身份用个人名义起诉,原告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遂裁定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指引》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应根据诉讼所涉及的公司与他人之间纠纷的性质按照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赔偿范围:
在同业竞争公司取得的收入,但是比较难以证明;
律师费用;
以在本公司发放的工资报酬为标准;
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没有明确证据的,也一般不好主张损失数额。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粤超公司举办的赛事规模与珠超公司一致,相应的两公司的营业规模及盈利水平也应该基本一致,原审法院根据珠超公司向刘孝五发放的月薪标准,推定刘孝五在粤超公司的工资薪酬数额,符合一般社会情理。
其次,《新广东省室内五人制足球联赛协议书》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了珠超公司应向广东省足球协会支付100000元的劳务费用,属于某公司的经营性成本支出,刘孝五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导致珠超公司错失商业机会、无法收回相应的经营成本,珠超公司诉请刘孝五赔偿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20000元律师费属于某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合理支出的费用,珠超公司该诉请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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