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向银行贷款转借给公司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及《隐秘的角落》职业放贷人の原罪


民间借贷在全世界的金融历史上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上演了无数悲欢离合。  

(一)九民纪要对高利转贷新观点
近日尽调一家企业,企业资金需要,但又没什么重资产可用于向银行提供担保获取贷款,就由高管向微众银行借款后,再转借给该企业,并约定13%的年息。我都怀疑这高管是否在公司有股份,为老板操碎了心。
   这种情况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的情况,借款合同有无效的风险,合同无效之后,高利部分的利息法院可以不予支持。但是出借人(该高管)还是可以主张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资金占用费。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中关于高利转贷的规定如下: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要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从宽认定“高利”转贷行为的标准,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为是“高利”转贷行为;三是对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九民纪要》与此前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什么不同呢?

1.“信贷资金”的范畴发生变化
(1)九民纪要颁布前认为“信贷资金”为信用贷款
(2)九民纪要认为信贷资金不限于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均是信贷资金的子概念。最高法院民二庭扩大了对高利转贷无效的规定中的信贷资金的范畴。

2.资金来源的举证责任
九民纪要将举证责任重新分配,在借款人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尚欠银行贷款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出借人,出借人需提供反证。

3.九民纪要认为“高利”即高于银行贷款利率

4、“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如何把握
对“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过苛,只要借款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为满足了该规定中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要件。

(二)九民纪要与职业放贷人

近年来金融风险不断涌现,很多职业放贷人通过高利贷套路贷、暴力催收,甚至要求裸条担保的方式,给借款人带来很大的心理负担造成了不少悲剧。因此,《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却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在最近很火爆的网剧《隐秘的角落》中,就出现了职业放贷人的身影。张东升为了获得录有自己犯罪证据的存储卡,向放贷人借款24万,月息10%。后来高利贷找上门要张东升还钱,让他签所谓的“补充协议”,不签就威胁去所在单位闹。

这就是妥妥的地下钱庄职业放贷人,高利贷~

虽然张东升做了坏事,把柄握在人家手里,但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他是可以主张不还的。

关于更多高利贷的历史故事,请查阅https://www.xzbu.com/4/view-65879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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