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周刊:双GP/双执行事务合伙人 私募备案可能面临的问题


问题一:目前是否允许双GP,双执行事务合伙人?

答:允许。协会系统无法登记双管理人,但双gp,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可以的。

问题二:产品备案中双GP、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协会关注的点?
 
答:协会关注双GP/执行事务合伙人产品的合理性说明、列明双GP具体的权责分工;

要对不同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执行事务合伙人与管理人之间权责明确。争取两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事先就有争议的问题进行约定清楚,增加协会备案通过可能性。

    在合伙型基金中,基于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的属性以及基金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的特殊性,存在“合伙事务”以及“基金管理事务”两种管理事务范畴。

   合伙事务与基金管理事务之间系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即合伙事务包括基金管理事务和基金管理事务之外的事务两类。因此,在合伙型基金中,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将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内部基金管理人)执行,亦可将合伙事务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即外部基金管理人)执行。
   
双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权限划分:
募集资金应该委托给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管理事务可以再两者之间进行权限划分,也可以安排共同决策,但是应该在两者之间有分歧的时候事先有争议解决机制。

一般是投资管理业务是委托给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也是管理人),如果强势的另外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也要谋求对投资事务的决策,可以安排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通常的事先安排解决如下事项:
1、委派代表选任
2、印章证照保管问题
3、银行账户授权签字人预留印鉴权限等问题;
4、合伙事务日常决策,投资管理等出现不一致意见,僵局的处理方式;
5、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分配问题。
6、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合同的权限问题;
7、与托管机构对接,谁有权限发送支付指令
8、投后管理权限,对被投资项目委派董监高权限
9、一方对另一方的监督权等。

问题三:收益及费用安排

  管理费一般由基金管理人收取,原来可以由另外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执行事务的报酬,但是现在据说协会不接受该等安排,需要进一步的反馈案例支撑。
  后端超额收益,可以在两者之间分配。


投资顾问费:
  投资顾问费。顾名思义,投资顾问费系投资顾问机构基于其所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而所收取的费用。因此,投资顾问费的收取主体只能为投资顾问机构。至于GP是否能够担任合伙型基金的投资顾问,目前并无相关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更多地是基于各合伙人的合意;当然,基于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基金管理人角色的特殊性,已在合伙型基金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基金管理人角色的GP无法再兼任投资顾问机构之责,且投资顾问机构收取投资顾问费应以其切实提供相应投资顾问服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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