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社保,员工非因工受伤后用人单位需承担的责任

 不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的责任

非因工负伤

一、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规定的精神一致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案例

总结: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需要承担医疗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是全部医疗费用,仅限于医保报销范围内。

1. 胡某与某电器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胡某入职某电器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未为胡某缴纳社保。后胡某向某电器公司提交《离职申请表》并离职,某电器公司同意其离职申请。离职后胡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了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胡某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为胡某参加社会保险,是某电器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胡某交通事故而受伤,属于非因工受伤,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虽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两者在参保对象、资金统筹、保障范围和标准等均有所不同,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保障范围和标准要远高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由于某电器公司未依法为胡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医保费,而胡某符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条件,因此,某电器公司应承担未为胡某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导致医疗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张震宇、焦作建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08民终2793号)

关于张某某宇主张焦作建效公司支付其医疗损失3170.08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保险的损失并不等同与其实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该待遇的损失应当经过医疗保险机构进行核算。张某某宇仅提供医疗门诊票据,但并未经过医疗保险机构进行核算,张某某宇所主张焦作建效公司未缴纳医疗保险所产生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 黄山智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鲍美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10民终557

 案情:201716日,智旅公司与鲍美娟签订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书》,即从201716日至202015日,鲍美娟的岗位是餐饮服务员。期间,智旅公司未为鲍美娟缴纳社会保险。20186290044分,鲍美娟驾驶电动自行车被胡家辉驾驶的汽车撞到受伤,胡家辉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因鲍美娟在入职智旅公司前,从未建立社会保险,智旅公司应当为鲍美娟建立社会保险,但其不能享受退休后社会保险待遇的主要原因不在智旅公司,故鲍美娟所主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损失可待其实际发生后另行向智旅公司主张。

二审:关于鲍美娟主张其因智旅公司未缴纳医疗保险而造成的应计入个人医保账户损失1809.57元问题。现鲍美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4. 张某1与吉林市城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02民终2212

本案中,张某1应按照其主张的法律规定对不能补办医疗保险及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张某1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发生的医疗费是否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及医保报销比例,故张某1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某1关于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因该请求系治疗其自身疾病所发生,主张由用人单位给付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故张某1关于城通公司应给付其医疗费及护理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5. 梅向军、黄石市东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八、关于医疗费损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而导致劳动者发生损失,用人单位针对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对劳动者所有的医疗费承担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耐火材料公司赔偿梅向军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正确,梅向军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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