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 estate关于合同约定与登记房产面积误差纠纷的咨询回复意见

1、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4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以此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贵司合同对面积差异处理有约定,一般先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本案存在双方当事人对约定的理解差异等问题
2、公司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五条存在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可能,从而导致对贵方不利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旦发生履约争议,该格式合同涉及相关条款可能被认为是格式条款从而被司法机关作出对格式合同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及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首页记载“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上述第五条并未用黑体加粗,从文本上未体现采取合理措施提示合同相对方注意的义务。
因公司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先扣除0.6%部分后,再按照合同约定单价多退少补,在贵司与合同相对方对该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的情况下,法院可能基于上述原因从而采纳字面理解或对贵司不利的解释,即按字面意思理解,面积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预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此处“多退少补”的面积,亦包括0.6%的面积。
3、本纠纷中,差异面积为-1.18平方米,合同约定面积为137.95平方米,因此误差比约为-0.86%。按照该约定的字面理解,应该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五条明确约定的“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预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对吴梓呀予以退还1.18平方米对应的款项,而非仅返还1.18-137.95*0.6%=0.35平方米对应的款项。

4、根据现有案例,一般会从时效抗辩角度主张。同时面积差异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也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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