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

   近期有客户的女职工达到50岁,要办理退休手续。对退休年龄和享受养老待遇问题有疑惑,此外,团队经办的IPO项目中,也有部分45岁以上的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认为自己购买社保无法达到15年,没办法享受养老待遇,是这样吗?

Q1:女职工的退休年龄问题:

A: 一般请款下普通职工50岁,管理人员55岁。
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按身份办理退休;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即《劳动法》颁布后,按退休时所在岗位办理退休。

Q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A:《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两个规定不一致,那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终止?

1.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日,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法院裁判标准不一。
观点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自动终止,不考虑其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继续用工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案号:(2018)粤民再100号(广东)

法院认为:在同样性质的用工单位,从事同种性质的劳务,仅以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由,分别认定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符合同类事务同等处理的法律平等原则。况且,如果作出区别对待,将使得用工单位更加倾向于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反而更难就业,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目的适得其反。......综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观点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并不自动终止,但用人单位有权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仍按照劳动关系认定

观点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


司法、行政机关针对该问题的不同观点


1.最高法民一庭: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中明确,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最高院民一庭的该回复意见,等于是否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


因此达到退休年龄,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问题,看来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本人认为广东省法院的处理和解释是比较恰当和合适,即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Q3: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那么,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怎么办?是不是就不能领取养老金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这么规定的:

通俗解释一下:


      (1)居保制度实施之前,已经满60岁的,不用缴费了,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2)居保制度实施之前,已经满45岁的,交到60岁还不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


      (3)居保制度实施之日未满45岁的参保人员,如果交到60岁还不满15年(中间有断缴),那只能继续按年缴费,到满15年了,才开始享受待遇。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这么规定的: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这条法规有两层意思:


      (1)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即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开始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这种情况只能逐年缴费,不能一次性补缴)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2011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是一次补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在外地务工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社保机构就“不允许”外地人继续缴费了。延长缴费,到底应该在哪交呢?


      人社厅函〔2013〕250号作了明确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另外,《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还规定: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还可以选择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金额。(一般来说,这种做法不划算)


因此,拟IPO企业面临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应当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非累计缴费不满15年就一定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以通过延长缴费年限的方式缴足15年,企业也可以在衡量成本的角度,给该等人员予必要的补贴,以达到提高社保缴费比例的目的。


余话:权利义务需要对等,国家通过社保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给用工单位带来了相当大的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方面并无太多让利,总而言之,享受权力的人,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而不应该大部分让企业承受,毕竟企业是生鸡蛋的母鸡,母鸡如果营养不良,缺衣断食,反而最终伤害的是整个社会。


ps:有疑问请广大读者通过邮箱winterbone89@gmail.com联系我们。



评论

目录

載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