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或终止。
司法、行政机关针对该问题的不同观点
1.最高法民一庭: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中明确,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最高院民一庭的该回复意见,等于是否定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
因此达到退休年龄,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问题,看来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本人认为广东省法院的处理和解释是比较恰当和合适,即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Q3:达到退休年龄时,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大家都知道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那么,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怎么办?是不是就不能领取养老金了?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这么规定的:
通俗解释一下:
(1)居保制度实施之前,已经满60岁的,不用缴费了,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2)居保制度实施之前,已经满45岁的,交到60岁还不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
(3)居保制度实施之日未满45岁的参保人员,如果交到60岁还不满15年(中间有断缴),那只能继续按年缴费,到满15年了,才开始享受待遇。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这么规定的: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这条法规有两层意思:
(1)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即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开始参保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这种情况只能逐年缴费,不能一次性补缴)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2011年7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不是一次补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在外地务工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社保机构就“不允许”外地人继续缴费了。延长缴费,到底应该在哪交呢?
人社厅函〔2013〕250号作了明确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10年所在地;每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若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在企业继续就业参保的,可以申请在继续缴费地参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延长缴费,具体延长缴费办法由各地制定。
另外,《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还规定: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还可以选择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金额。(一般来说,这种做法不划算)
因此,拟IPO企业面临职工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应当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非累计缴费不满15年就一定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以通过延长缴费年限的方式缴足15年,企业也可以在衡量成本的角度,给该等人员予必要的补贴,以达到提高社保缴费比例的目的。
余话:权利义务需要对等,国家通过社保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给用工单位带来了相当大的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方面并无太多让利,总而言之,享受权力的人,应当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而不应该大部分让企业承受,毕竟企业是生鸡蛋的母鸡,母鸡如果营养不良,缺衣断食,反而最终伤害的是整个社会。
ps:有疑问请广大读者通过邮箱winterbone89@gmail.com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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