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私募备案新规后基金合同修订

私募基金备案新规九大要点:明确五类产品不予备案,新老划断


2019 12 23 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备案须知(2019版)》发布后,基金合同相关注意点:


一、投资相关事项
1、管理团队、投资经理:《备案须知》规定:“管理人应在私募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介绍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募集推介材料还应向投资者详细揭示私募投资基金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与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实质一致”。
实践中,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会对基金托管、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收益分配以及业绩报酬等进行明确约定,但是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核心人员)、意向投资项目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等内容,同样需要进行明确约定。其中,私募证券基金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投资经理,但为避免因投资经理变更需额外征求投资人的同意,建议证券类管理人在约定投资经理的同时,明确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投资经理的变更。

合同条款示例:
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
基金管理人自投资经理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2、鼓励组合投资:《备案须知》规定,鼓励私募投资基金进行组合投资。建议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于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所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对于组合投资,《备案须知》持鼓励、开放态度,未作出更多限制性要求。如私募股权基金计划后续扩募,建议在基金合同中明示组合投资安排,并约定单一项目的投资比例限额(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备案须知关于扩募的规定条件之一:底层非单一投资标的,需为组合投资产品,并且满足分散性要求,即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底层最少投资2个项目);】)

3、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
《备案须知》规定,“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对于拟新设基金与在管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难以作实质性区分的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设计与修改中,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的相关条款,在满足协会自律管理要求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掌握管理人业务开展的主动性。
如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在本基金产品尚未完成认缴规模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之前,管理人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或高度相同)的新基金的,应经过合伙人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该等决策机制根据到时具体交易安排、合伙人人数而定,或其它能够被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其他决策程序)


二、关联交易相关内容

《备案须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的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安排等
依照《备案须知》,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首先约定事前、事中的信息披露,避免单纯的事后通知。同时,需特别制定有别于一般投资交易行为的决策机制,避免由管理人独自进行决策,可以考虑投资人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人代表参与决策等,与关联交易存在利益相关性的投资人、管理人应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事项一般此前的基金合同都有涉及,可以参考下面的条款予以补充或修订:
合同条款/合伙协议条款示例:
关联交易发生前,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合伙人)披露关联交易的对象、价格、定价依据、交易方式等信息,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充分了解与知悉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应取得除关联方以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合伙人)的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同意。
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合伙人)披露关联交易之日起2日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就关联交易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三、期限安排
《备案须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根据《备案须知》的要求,私募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私募证券基金暂无明确期限要求,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即可。鉴于基金产品到期日起3个月内未完成展期或提交清算申请,管理人将被暂停新的基金产品备案,因此,为避免基金产品到期后既无法说服投资人同意延期也无法及时退出、清算,建议在基金合同中设置管理人非现金分配及基金产品延期的决策权,避免出现极端情况影响新产品的备案、运作。但是对一些投资人来讲,不一定同意管理人有此决策权。
合同条款示例:

产品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决定产品期限的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管理人延长基金存续期限一年后,仍需延长基金存续期限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管理人有权自行决定基金清算及自主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清算条款开展清算、分配工作。

四、托管职责

《备案须知》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其法定职责。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明确约定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基金由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合同应就托管人职责进行明确约定,尤其应明确当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示例:

托管人应当严格履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章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定的法定职责,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时,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运行维护机制

1、《备案须知》规定:基金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应当明确约定,在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继续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的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

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对私募投资基金的职责不因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执行注销管理人登记等自律措施而免除。已注销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应明确约定运行维护机制,尤其需明确管理人客观上丧失管理能力时,基金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和纠纷解决机制。首先,有托管的基金可以将财产安全保障、维持基金运营或清算的应急处置预案与托管人职责条款相结合,约定由托管人在管理人无法履职时承担保障财产安全等责任;其次,应当将管理人无法履职作为基金提前清算的条件之一;最后,需约定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选择合同各方都能够接受的争议管辖机构。
2、根据《备案须知》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审计机构的选择、更换程序以及审计费用的承担等相关事项。

六、信息披露

《备案须知》规定: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向投资者依法依规持续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投资架构、特殊目的载体(如有)的具体信息、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如有)、资金账户信息、主要投资风险以及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
管理人应当及时将上述披露的持续投资运作信息在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备份
除依照上述规定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外,鉴于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于20202月上线投资者查询功能,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系统便捷、准确地查询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内容。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增加为披露渠道之一,将有助于管理人更高效、便捷的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合同条款示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或进行相关通知。……
4、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向披露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使用在管理人处留存的电子邮箱获取的管理人登记编码、投资者账号和密码登录管理人的信披备份系统,查询其投资的私募基金持续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不限于月报(如有)、季报、年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等,信息披露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管理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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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是从应该补充条款出发所做总结,但是并不是说基金合同其它条款就仍然可以适用原来的模板,而是需要结合新规来看是否有违反新规的协议安排,审视自身基金合同中产品设计、募集等环节的约定,是否有违反备案新规要求的,如果有,也应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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